《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骑“电鸡”交通违法三次以上或被扣车
《征求意见稿》对广州“电鸡”管理目前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如禁止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市政府可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交通违法或被扣车,受到十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等。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拟于2024年9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市民请于9月20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天禁止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等道路行驶
截至2024年7月,广州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600万辆,已上牌的超过500万辆。“电鸡围城”已成为广州城市发展的“痛点”,立法存在必要性和迫切性。“电鸡”围城乱象背后,除了数量的庞大,还有交通违规的频发。如何更科学地管理交通违规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一年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十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将相关违法信息通知其所在单位。
在通行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全天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作出规定。
禁止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
在生产销售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用于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软硬件必须具有防篡改设计,不得为提升最高设计车速等非法改装预留空间。禁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以及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包括破解防篡改设计,改装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使最高设计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控制器;加装蓄电池,加装伞具、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加装或者改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其他更改最高设计车速等原车出厂设置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非法改装、加装行为。
如若发现,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对相关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罚没款数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没有罚没款的,给予适当奖励。
明确全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明确: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发展导向,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合理需求,可以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对于广州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来说,如若法规落地,这将是一次明确的刚性规定。此前,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在2023年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时,曾在官网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但这一建议未上升至相关政策规定或法律法规,因此广州街头仍旧投放有大量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对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目前全国多个城市都在探索中,国家尚未有统一标准。此次《征求意见稿》拟从法律层面进行刚性规定,从“不鼓励发展”到“不发展”,只差2个字,但意义大不相同。
外卖小哥骑“电鸡”或有专用号牌
电动自行车几乎是外卖、快递等配送行业的硬件标配,如何更科学合理地对这一群体骑行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关规定。
其中明确,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专用号牌。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专用号牌,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的道路,应当考虑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的通行需求。
即时配送企业应当按照遵守交通规则、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考虑驾驶人步行、等候等因素,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即时配送企业应当对一个星期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三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实行派单管控。
外卖等即时配送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新建居住项目须配套“电鸡”停放充电设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项目配套。
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化办理流程。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商业区、地铁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
消防安全方面,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